(2016)鲁1626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澳森金农牧有限公司、李钦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澳森金农牧有限公司,李钦光,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张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高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澳森金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李钦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钦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宋兆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宗敏,居民。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澳森金农牧有限公司、李钦光、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张宗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人86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86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