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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飞与邹渝、杨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邹渝,杨力,贺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66-3号原告:高飞,男,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渝,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杨力,男,生于1981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贺学军,女,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邹渝、杨力、贺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高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邹渝、杨力、贺学军分别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高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杨力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碧峰村2组1栋1-4楼住宅房(权证号:雨城0105676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杨力所有的雅安市雨城区××2组1栋1-4楼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