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张红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张红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300号。负责人:崔金涛,职务:行长。代理人:张彬、段丽玮。被告:张红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张红雁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交纳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