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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瑞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28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瑞祥,男,汉族,1935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上诉人赵瑞祥因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赵瑞祥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所诉事项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法院不受案范围,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未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本案中所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上诉人赵瑞祥诉请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赵瑞祥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