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92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建煜审 判 员 陈晓波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