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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92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建煜审 判 员  陈晓波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