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费芸与张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969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