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程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丽,程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918号原告王雪丽,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程善辉,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丽诉被告程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丽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