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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程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丽,程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918号原告王雪丽,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程善辉,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丽诉被告程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丽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