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58号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16529X。法定代表人:王增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志翔,该公司职工。被告:万能荣,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