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永波与周伯魁、叶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波,周伯魁,叶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886号原告:梁永波。被告:周伯魁。被告:叶君芬。原告梁永波与被告周伯魁、叶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伯魁与被告叶君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周伯魁因需于2015年10月5日向原告梁永波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分别亲笔出具借条两份,约定月利率为2%。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伯魁、叶君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梁永波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借款本金6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共计3145元,由被告周伯魁、叶君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