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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奕辰与寇楠楠、寇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奕辰,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楠楠,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寇新华,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张奕辰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买卖标的物坐落在嘉定区鹤霞路,根据相关规定,该不动产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