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博与谭秀坚、肖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博,谭秀坚,肖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蒋博。被执行人谭秀坚。被执行人肖义春。本院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秀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秀坚在银行账户中126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