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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世卿与冯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卿,冯杰,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305号原告张世卿,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告冯杰,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甲234室。组织机构代码:68835XXXX。法定代表人冯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卿与被告冯杰、被告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卿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世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世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