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水国与黄春苟、陈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国,黄春苟,陈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835号原告:周水国,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黄春苟,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告:陈双莲,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国诉被告黄春苟、陈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水国与被告黄春苟、陈双莲已互谅互让,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周水国承担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