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水国与黄春苟、陈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国,黄春苟,陈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835号原告:周水国,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黄春苟,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告:陈双莲,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国诉被告黄春苟、陈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水国与被告黄春苟、陈双莲已互谅互让,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周水国承担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