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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劲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劲松,郝洪先,李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8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恩,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被告郝劲松,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郝洪先,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劲松、郝洪先、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郝劲松、郝洪先、李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劲松、郝洪先、李福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劲松、郝洪先、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