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圣达电器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圣达电器经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222号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青城桥。法定代理人何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圣达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晓东万鑫汽车配件商城D区2幢49-50号。经营者韩圣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圣达电器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常州市航海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林书 记 员 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