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冻结,并扣划10698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