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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玉英与XX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英,XX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873号原告黄玉英,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XX明,男,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中学老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英与被告XX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黄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