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韩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韩常波,孙静静,王泰宾,李美苓,张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立秋被执行人:韩常波被执行人:孙静静被执行人:王泰宾被执行人:李美苓被执行人:张盼盼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马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给付借款92357.47元及利息,本���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韩常波等五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李美苓存款269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6900元,未到位标的65457.4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9执17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