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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际之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际之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际之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千舳,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际之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际之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