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小俊与田鹤平、王小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俊,田鹤平,王小勤,田亚华,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马小俊。委托代理人郭俊鸽,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鹤平。被告王小勤。被告田亚华。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田鹤平。原告马小俊与被告田鹤平、王小勤、田亚华、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俊之委托代理人郭俊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鹤平、王小勤、田亚华、亚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俊诉称,被告田鹤平、王小勤系夫妻关系。被告田鹤平分别于2015年7月5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累计人民币750000元,借期均为一个月。亚华公司、申某为第一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田亚华、申某为后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人申某已偿还人民币670000元,尚余借款本金80000元未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鹤平、王小勤、田亚华、亚华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80000元,承担违约金18410元,合计人民币98410元;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田鹤平、王小勤、田亚华、亚华公司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鹤平与被告王小勤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5日,被告田鹤平向原告马小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马小俊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违约金5000元/天。被告亚华公司、案外人申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日,原告马小俊通过银行向被告田鹤平转账支付20000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田鹤平向原告马小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马小俊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被告田亚华、案外人申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日,原告马小俊通过银行向被告田鹤平转账支付2000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田鹤平向原告原告马小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马小俊人民币计叁拾伍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被告亚华公司、田亚华以及案外人申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日,原告马小俊通过银行向被告田鹤平转账支付35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致原告涉讼。审理中,原告马小俊自认担保人申某于2016年1月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且明确表示后两笔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仅余第一笔借款本金80000元未清偿。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据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诸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田鹤平、亚华公司清偿剩余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18410元,未超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田鹤平、王小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小勤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田鹤平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小勤与田鹤平负有共同清偿义务。原告还要求被告田亚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法,本院不予支持。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鹤平、王小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小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8410元;二、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田鹤平、王小勤、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1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381元,由被告田鹤平、王小勤、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2261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蒋 晶人民陪审员 朱忠虎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