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炳与李少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李少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128号原告:李炳,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源县新源镇。被告:李少佑,男,约5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源县新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诉被告李少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交2777元,退回2752元),由原告李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