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卞树新与冯普、史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树新,冯普,史丽芳,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43号申请执���人卞树新。被执行人冯普。被执行人史丽芳。被执行人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普,该公司董事长。卞树新与冯普、史丽芳及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00000元,诉讼费18400元,执行费42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000000元,诉讼费18400元,执行费425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五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