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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展志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展志塑胶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439号原告深圳市展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13号B栋,组织机构代码67668600-6。法定代表人成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薇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G栋厂房1-3层、F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625636-7。法定代表人熊胜祥。上述当事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13751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