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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6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杨继平、何鑑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载胡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205弄17号楼处为其搬运货物。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所搬运的长108米、价值人民币31,051.08元的三開牌电缆线(型号:JCFD-ZC-YJV4*120+1*70)系盗窃赃物,仍帮助胡某某将该批电缆线运送至其暂住地,并获取报酬。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胡某乙的证言笔录,上海捷艾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案发与侦查经过,民警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