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用合作联社,张曼,王永祥,赵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曼,女,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永祥,男,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凤连,女,住所地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1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1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