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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工行与杨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杨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负责人王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劲松。被执行人杨继亮,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杨继亮在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汽车运输段的工资,每月扣留1000.00元,直至扣够叁万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整(¥34957.00),此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