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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严再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再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38号罪犯严再三,男,1957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作出(1998)长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严再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0七年四月、二0一0年六月、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再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严再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再三减去余刑一年一个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