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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邹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钰,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钰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邹钰在网上聊天中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其名叫“蒙战”,毕业于某大学,是中国武汉某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离异,经济状况良好,并与王某某见面取得其信任。后以丢失钱包、公司发生火灾等为由,以“借”为名,向王某某借款,2011年9月2日,邹钰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款13万元、于9月30日如数归还的借条。之后至2012年9月,邹钰又以自己患病、家人生病、公司火灾损失严重等为由,多次向王某某“借”款12.16万元。邹钰向王某某以“借”为名的25.16万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9月,被告人邹钰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甘某某,虚构其毕业于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国武汉某有限公司股东、副总和离异的身份信息和经济状况良好的家庭状况,在见面后取得了甘某某信任。后以丢失钱包、家人生病、去美国出差、儿子去世等为由,以“借”为名,多次向甘某某借款28.65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款18.9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5年4月,被告人邹钰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简某,仍虚构了同样身份,见面后取得了简某信任。后邹钰以车窗被砸致车内银行卡、现金被盗、父亲生病等理由,共向简某“借”款3.7万元,至今未归还。2015年3月,被告人邹钰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毕业于某大学,打工创业,与重庆某集团、某公司三方合作建物流仓储中心,离异等信息,取得了刘某某信任。同年4月11日,邹钰以开车撞伤人为由向刘某某“借”1万元,至今未归还。综上,被告人邹钰以“借”为名,通过转帐和现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甘某某、简某、刘某某共计58.51万元。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甘某某报案后,于2016年1月24日23时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将被告人邹钰抓获归案,扣押了其使用的iphone6、iphone4手机各1部,还在邹钰的妻子严某某处扣押了尾数为931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数为6059的中国银行卡1张。邹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甘某某、简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邹某、吴某某、秦某、陈某、王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银行卡、帐户交易明细,银行转帐、存款凭条,借条,到案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邹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邹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邹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58.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邹钰退赔58.51万元,分别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5.16万元、被害人甘某某28.65万元、被害人简某3.7万元、被害人刘某某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