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与被告邢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邢元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86号原告王振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颖,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元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邢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