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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与被告邢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邢元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86号原告王振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颖,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元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邢元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