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德樟、毛瑞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樟,毛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樟,男,1954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毛瑞春,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王德樟与毛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德樟依据(2014)瑞民二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39258.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路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代审判员 钟永红代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