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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国胜绑架、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92号罪犯金国胜,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国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金国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1年9月11日,金国胜、冯卫涛预谋后,驾车到襄城县某村附近一沙堆处,将正在玩耍的七岁女孩李孟某强行抱上车,索要3万元赎金。案发后追退部分赎金。2.2011年9月2日,金国胜伙同他人预谋后,持械到平顶山市某服务站,捆绑员工张某某并抢走其轿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部分现金,总价值106088元。3.2011年8月、9月,金国胜伙同他人预谋后,到叶县、襄城县某店内、宾馆门口等处,盗走轮胎、电动车、车内手机,作案三次,价值5818元。案发后,追退部分赃物(价值4568元)。金国胜系主犯。罪犯金国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6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国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国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