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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艳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502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姣。被告:高艳凤,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号**栋223。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