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淑敏与被执行人赵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敏,赵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敏,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国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淑敏与被执行人赵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调确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念忠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蒿景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