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开平、李文才与李文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开平,李文才,李文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开平,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才,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均,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再审申请人李开平、李文才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开平、李文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宋荣萍代理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明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