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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冯晶与婴舒宝(滁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晶,婴舒宝(滁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25号原告:冯晶,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叶红红,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婴舒宝(滁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颜培坤,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荣,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办事处红庙村罗郢组25号1室,身份证号码341102199010046220,系该单位行政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晶与被告婴舒宝(滁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晶负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