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章岳正、叶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章岳正,叶蓉,韩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47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代表人:周远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利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岳正。被告:叶蓉。被告:韩素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章岳正、叶蓉、韩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