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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捷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捷嘉贸易有限公司,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捷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东开发区望江雅居4栋7号。法定代表人冯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浮石镇七星坡。法定代表人朱万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柳州市捷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柳州市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七星坡有两套房产(熟料储存库[融房权证融安字第××]、提升机及水泥磨房[融房权证融安字第××])。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七星坡(熟料储存库[融房权证融安字第××]、提升机及水泥磨房[融房权证融安字第××])两套房产。二、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融安���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