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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415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