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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朝汝与王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汝,王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792号原告王朝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敬朝,莘县莘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晓清,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锐,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汝与被告王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汝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王朝汝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中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