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619号申请人郭某,略。被申请人王某,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郭某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房产一处(价值50万元)的申请。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治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