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善林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善林,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段善林,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57407-0。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善林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34140元、逾期利息5022.79元(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7元和执行费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的存款40296.11元【包括执行案款本金34140元、逾期利息5022.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32元、诉讼费327元、执行费412元】。本案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