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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忠锋诉唐金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93号张忠锋,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唐金柱,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关忠,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张忠锋申请唐金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忠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