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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峰、许华英刑讯逼供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3刑申3号张峰、许华英:你们为申诉人张峰受贿罪一案,对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涵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3)莆刑终字第248号裁定不服,以“本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申诉人张峰无罪。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枉法裁判问题。现对你们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在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在对申诉人张峰立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对申诉人张峰做了多份讯问笔录,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办案程序独立。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申诉人张峰神志清醒,回答问题清楚,无法体现申诉人张峰有受到侦查人员威胁等刑讯逼供的情形,也未见侦查机关有受外部因素干扰办案。申诉人张峰申诉在侦查中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枉法裁判问题。经查,申诉人张峰在担任莆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脑部部长及中心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采购计算机安全设备、医保定点业务考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请托人钱财计人民币31.66万元。以上事实有张海闽、柳飞龙、张学勤、林俊国、苏进贵、黄文国、黄永奉、沈庆山等证人证言、张峰供述和其它相关的书证证据证实。以上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原审依法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张峰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张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折合人民币31.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