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等与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230号原告张二孩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孙丽丽孙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史理刚,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曾某,女,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盛茹王某某,女,199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与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理刚、被告曾丽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盛茹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向其二人借款4655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二份。现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欠款。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6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丽曾某辩称,其和王盛茹王某某、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共同在平舆县××东××酒店××楼××摄影工作室,后二原告撤资,将该室转与其和王盛茹王某某,2015年1月5日由其和王盛茹王某某向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1月12日由其向原告孙丽丽孙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二份欠条系在胁迫下出具。要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与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共同在平舆县××东××酒店××楼××摄影工作室,后二原告撤资,将该室转让与二被告,2015年1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张二孩张某某现金肆万叁仟捌佰圆整(43800.00人民币)正,欠款人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2015、1、5;2015年1月12日被告曾丽曾某向原告孙丽丽孙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孙丽仓库房租今欠孙某仓库房租2750元(贰仟柒佰伍拾圆整),曾丽曾某,2015、1、12号。庭审中被告曾丽曾某提交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分别于孙某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5日、2015年2月25日、2015年8月3日出具的收据六份,金额计款为9700元。现二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46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曾丽曾某陈述,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欠条二份,被告曾丽曾某提交的二原告出具的收据六份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与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各自出资,共同经营A摄影工作室。后二原告撤资,将该A某摄影工作室转让二被告经营,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向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出具欠条二份,计款46550元,说明原、被告之间终止合伙关系并达成终止协议。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65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已偿还二原告款9700元,应从欠款46550元中予以扣除,即二被告应偿还二原告款36850元。因其中的2750元系曾丽曾某出具欠条,故该2750元应由曾丽曾某负责清偿。被告曾丽曾某辩称欠条系在胁迫下出具,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二孩张某某款34100元。二、被告曾丽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丽孙某某款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张二孩张某某、孙丽丽孙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曾丽曾某、王盛茹王某某负担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达审判员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