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虎平因诉通渭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虎平。委托代理人郭德泉,甘肃郭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虎平因诉通渭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王虎平上诉称,2016年1月7日,上诉人起诉通渭县人民政府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补偿一案,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甘05行初1号行政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但没有依法对上诉人释明不当。请求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行初1号行政裁定,责令继续受理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通渭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不予补偿征收原告自家承包地及转包地种植的15亩冬青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审查定西市农业局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定西市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违法;3.判决被告立即重新作出给予原告征收自家承包地及转包地种植的13.4亩冬青(67969株)及温棚补偿款共计1616432.95元(其中包括冬青679**株,苗圃2.56亩,转包地13.4亩应付花苗及温棚补偿款1416432.95元,温棚材料费20万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该诉求属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但上诉人未提供通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的行政行为,故其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该诉求是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上诉人未提供被诉的行政行为,故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也无事实根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该诉求属于履行职责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上诉人未提供已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的相关事实,其起诉无事实根据。综上,上诉人王虎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