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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廖奕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84号申请人王利,住承德市承德县。被申请人廖奕毅,住承德市。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廖奕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奕毅所有的冀X**号小型客车或1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利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廖奕毅所有的冀X**号小型客车或1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