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廖奕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84号申请人王利,住承德市承德县。被申请人廖奕毅,住承德市。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廖奕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奕毅所有的冀X**号小型客车或1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利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廖奕毅所有的冀X**号小型客车或1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