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申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海军与被申请人王仲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军,王仲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仲瑜。再审申请人刘海军与被申请人王仲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提供的《租房合同》是伪造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申请再审。王仲瑜提交意见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仲瑜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自20l2年来到榆中县务工生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故王仲瑜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规定,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二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并无不当。综上,刘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建福审 判 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