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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晓东与徐丽娥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晓东,徐丽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东,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娥,女,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林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徐丽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晓东又以双方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晓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晓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