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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念卓、高官龙等与陈红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念卓,高官龙,叶丽,陈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44号申请执行人:高念卓。系被害人高某之女。申请执行人:高官龙。系被害人高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叶丽。系被害人高某之妻。被执行人:陈红坤。申请执行人高念卓、高官龙、叶丽与被执行人陈红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念卓、高官龙、叶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红坤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念卓、高官龙、叶丽与被执行人陈红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炳松审判员  王玉鸿审判员  杜荆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