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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李伟、陈春梅、陈家豪、官丽梅、王达伟、袁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李伟,陈春梅,王达伟,陈家豪,官丽梅,袁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该支行行长。被告李伟,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陈春梅,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王达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黄。被告陈家豪,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官丽梅,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王达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袁媛,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李伟、陈春梅、陈家豪、官丽梅、王达伟、袁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陈春梅、陈家豪、官丽梅、王达伟、袁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伟、陈春梅、陈家豪、官丽梅、王达伟、袁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冰聪